(2017)浙0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英柯金属提炼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英柯金属提炼有限公司,绍兴县凯达万向节有限公司,夏培富,倪翠琴,夏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63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1207-7。法定代表人:魏利民。被执行人:绍兴英柯金属提炼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三条溇村,组织机构代码:72009674-1。法定代表人:倪翠琴。被执行人:绍兴县凯达万向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钱清村,组织机构代码:73203506-5。法定代表人:高幼中。被执行人:夏培富,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倪翠琴,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夏天,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仲裁委员会(2017)绍仲字第014号裁决书,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绍兴英柯金属提炼有限公司、绍兴县凯达万向节有限公司、夏培富、倪翠琴、夏天商事仲裁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英柯金属提炼有限公司、绍兴县凯达万向节有限公司、夏培富、倪翠琴、夏天在(2017)浙06执3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绍兴英柯金属提炼有限公司、绍兴县凯达万向节有限公司、夏培富、倪翠琴、夏天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079791.7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王文龙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