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潘恩建申请执行遂宁清华国中国际学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恩建,遂宁清华国中国际学校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01号申请人:潘恩建,男,汉族。被申请人:遂宁清华国中国际学校,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明月路789号。申请人潘恩建与被申请人遂宁清华国中国际学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潘恩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以人民币9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遂宁清华国中国际学校名下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人民币900000元为限,冻结遂宁清华国中国际学校名下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