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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丽与陈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陈文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397号原告:梁丽,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豪,又名陈文常,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梁丽与被告陈文豪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梁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3日,被告因经营需用资金从原告处借款120000元,当时被告言明几日内返还,但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陈文豪返还借款120000元,现河南省新蔡县砖店镇邮电所家属院查找不到被告陈文豪,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沛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