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3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有付、秦日武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有付,秦日武,秦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3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秦有付,男,1952年5月4日生,汉族,住阳朔县。被执行人秦日武,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秦日文,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秦有付与被执行人秦日武、秦日文赡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日文自动交纳了2017年1月至5月赡养费175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秦日文1438.5元(其中案件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份赡养费350元,医疗费1038.5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秦日武银行账户2000元。本案执行标的4877元,现已执行回4438.5元。申请人秦有付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2017)桂0321执3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2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7年1月份至4月份赡养费、医疗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