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治国与张军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治国,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丁治国,男,汉族,1976年8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丁治国与被执行人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7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治国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64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