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卓众辰旺建材有限公司与刘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卓众辰旺建材有限公司,刘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卓众辰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王店镇木店村6组。法定代表人王怀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煜,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煜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卓众辰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105.7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711元,申请执行费18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煜的银行存款133654元,或者扣留、提取133654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