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勇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607号罪犯梁勇,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5日作出(2009)刑五复49552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生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其赔偿各原告人3.8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002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勇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4日该院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梁勇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梁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附带民事赔偿已执行依据,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重刑,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冬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