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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1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意与徐春艳、唐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意,徐春艳,唐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1民初6394号申请人:梁意。被申请人:徐春艳。被申请人:唐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意与被申请人徐春艳、唐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春艳、唐显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洪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梁意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47)存款1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徐春艳、唐显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