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4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楠楠、邹永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楠楠,邹永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734号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威,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新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楠楠,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邹永恒,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楠楠、邹永恒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依法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红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