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金兰香、李兵、谢秀文、徐淑、孙孝全、徐海涛、林芳、黄立恩、史爱芬、金林香、董海敏、史超琼、葛增委、张雷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兰香,谢秀文,张雷娣,金林香,董海敏,李兵,孙孝全,徐海涛,黄立恩,林芳,史超琼,葛增委,史爱芬,徐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274号之一被执行人:金兰香,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秀文,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雷娣,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林香,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海敏,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兵,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孝全,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海涛,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立恩,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芳,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超琼,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增委,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爱芬,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淑,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兰香、李兵、谢秀文、徐淑、孙孝全、徐海涛、林芳、黄立恩、史爱芬、金林香、董海敏、史超琼、葛增委、张雷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金兰香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李兵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谢秀文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徐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孙孝全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徐海涛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林芳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黄立恩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史爱芬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金林香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董海敏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史超琼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葛增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雷娣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0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