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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诚泰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易升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诚泰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易升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诚泰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郭西村陶湾新街137号。法定代表人:余成标,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易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新芜开发区东区西次六路908号。法定代表人:易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温州市诚泰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易升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易升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