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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晓丽、王春荣等与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丽,王长林,秦德利,王春荣,刘洪海,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初71号原告孙晓丽,女,1970年9月3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长林,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秦德利,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春荣,女,1963年7月4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刘洪海,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路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女,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业清,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步幽,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晓丽、王长林、秦德利、王春荣、刘洪海(以下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朝阳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在2016年8月29日以电话举报形式提出对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区域内杜仲公园圣龙翔会议中心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履责申请。2016年9月19日原告收到北京市水务局监察回复确认,朝阳水务局已对违法行为立案,可至今未见对违法行为作出最终的查处决定,也未对原告进行回复。2016年11月10日原告向朝阳区政府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朝阳区政府于2017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在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朝阳区政府在2017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朝政决字[2017]6号),依法确认朝阳水务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与涉案举报事项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所提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晓丽、王长林、秦德利、王春荣、刘洪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寇天功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