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志江与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江,吉林省泰成污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于志江,住辽宁省辽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泰成污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士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志江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