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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行他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佩琪、邓林贤、李保平与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宝鸡市渭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集中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3行他62号原告张佩琪、邓林贤、李保平诉被告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宝鸡市渭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案,陕西省渭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