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谢发奖与王应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发奖,王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谢发奖,男,生于1999年6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昭通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法定代理人:谢某(谢发奖),男,生于1966年1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昭通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应明,男,生于1964年8月23日,四川省资阳市人,初中文化,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谢发奖与被执行人王应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应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应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谢发奖劳务费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应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