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于建清、鹿永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清,鹿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于建清,男,生于1959年7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鹿永涛,男,生于1978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建清与鹿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鹿永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的工资,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