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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于建清、鹿永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清,鹿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于建清,男,生于1959年7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鹿永涛,男,生于1978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建清与鹿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鹿永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的工资,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