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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占起与沈继廷、张永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占起,沈继廷,张永建,郭宝民,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金恒信节能建筑公司),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019号原告:杜占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继廷。被告:张永建。被告:郭宝民。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金恒信节能建筑公司)。被告: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杜占起与被告沈继廷、张永建、郭宝民、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杜占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占起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占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杜占起负担。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晨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