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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斌、朱东威与山东东亚商城、济南市天桥区鲲鹏胡桃沐歌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朱东威,山东东亚商城,济南市天桥区鲲鹏胡桃沐歌家具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810号原告:黄斌,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朱东威,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东亚商城,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侯广山。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鲲鹏胡桃沐歌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个体经营者:刘海,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黄斌、原告朱东威诉被告山东东亚商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鲲鹏胡桃沐歌家具经营部买卖家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黄斌、原告朱东威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亚商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鲲鹏胡桃沐歌家具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斌、原告朱东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斌、原告朱东威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黄斌、原告朱东威负担。审判长 郭 怡审判员 张清国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