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宁陵县某联社、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某联社,刘某某,关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03号申请人宁陵县某联社,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贺建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豆春艳,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关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宁陵县某联社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陵县某联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关某某的银行存款293.34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宁陵县某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陵县某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关某某所有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南侧白银路东侧南楼北3号门面的房产(房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商丘市房他证2014字第000691**号)。期限至2019年6月15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陵县某联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建学审判员 张庆生审判员 石铸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