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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陈冲、马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陈冲,马萍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闫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该行员工。被告陈冲,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马萍萍,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陈冲、马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50000元。被告连续逾期数月未能还本付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本金140203.35元,利息1070.06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1日至债权实现之日的利息;判令原告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按照原告所诉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查找不到被告,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的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