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524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土某某某、索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土某某某,索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188号原告杨某,男,藏族。被告土某某某(又名次某),男,藏族。被告索某某某,男,藏族。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土某某某、索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索南达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卓 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