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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玉增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增,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314号原告王玉增,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心悦,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增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王玉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增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明人民陪审员  赵伯堂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