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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方平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方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612号罪犯陈方平,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湖北省竹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方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002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方平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4日该院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1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陈方平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方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方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方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冬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