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功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功峰,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功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案件复杂疑难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伟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功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功峰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新郑市新村镇Y0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水泉分支027号线杆处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赵某2、赵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2、赵某1受伤,被害人赵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2017年2月15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17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功峰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功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郝某、赵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认为李功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李功峰系初犯、自首,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功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功峰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新郑市新村镇Y0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水泉分支027号线杆处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赵某2、赵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2、赵某1受伤,被害人赵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2017年2月15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17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功峰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1、事故发生后,李功峰及时报案并在现场等待。2、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李功峰的亲属自愿在民事赔偿范围外补偿被害人赵某2的近亲属各项损失12万元,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功峰供述,2017年2月10日17时许,他驾驶豫A×××××号本田小型越野客车去新郑市辛店镇找朋友张磊,先沿107国道后转入去水泉的乡间公路,天已经黑了,没有路灯他开着大灯,沿中心线右侧以六七十码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这时,一辆对向行驶的车开着大灯照的他看不清路况,他便向右打了一下方向突然看到前方有三个人并排向南步行,就赶紧刹车但已经来不及了,车的右前部与左边的一个人相撞,另两个人摔倒在公路的西侧,停车后看到保险杠、前挡风玻璃已损坏,一个女的在车前两三米处躺着,另两个女的在车后站着,他赶紧拨打了“120”、“110”电话,后交警到了现场。2、证人赵某1证实,2017年2月10日18时许,饭后她和赵某2、郝某一起到路上散步,三人一起沿右侧向南走,突然她啥就不知道了,等醒来时脸上流着血,赵某2也不见了,小敏和她往前走了几步看到停着一辆车,水红在车的右侧躺着,一会儿救护车赶到现场,她跟着去了医院。3、证人黄某证实,2017年2月10日18时许,同村的黄海峰到家里说他的妻子赵某2让车碰住了,他赶到现场看到赵某2在路上躺着,南侧两米处停着一辆黑色轿车,后救护车把赵某2送到新郑市中医院,抢救了一个多小时无效死亡。4、证人郝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赵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5、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显示赵某2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案发现场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功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2、赵某1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8、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李功峰的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李功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0、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李功峰无违法犯罪记录。1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显示案件的来源。12、协议、收到条、谅解书,显示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李功峰的亲属自愿在民事赔偿范围外补偿被害人赵某2的近亲属各项损失12万元,并取得谅解。13、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李功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功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李功峰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李功峰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功峰本次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功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国喜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