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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邓小光与何鹏鹏、张宏、赵一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光,何鹏鹏,张宏,赵一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邓小光。被执行人:何鹏鹏。被执行人:张宏。被执行人:赵一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02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鹏鹏、张宏、赵一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小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