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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靳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鹤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鹤,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河北省辛集市出所辛集市09。2017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字[2017]第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鹤犯私藏枪支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凤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在辛集市安古城村靳鹤家中,查获CZ452小口径步枪1支、格洛克19手枪下枪身1个、格洛克19手枪滑套1个、小口径步枪子弹71发、激光电棒1个、卡子3个、卡座1个、消音器1个、弹夹5个、扳机3个、扳机护圈1个、小铁钩7个、弹夹弹簧1个、子弹1发、黄色子弹头48个、其他弹头5个。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CZ452小口径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5.6毫米小口径步枪,为枪支;71发5.6毫米运动步枪长弹,为以火药为能源的民用弹药;5个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的弹匣、1个可装填9毫米帕拉贝鲁姆手枪弹的弹匣、1个托弹簧、3个扳机,认定枪支散件,共计22个。上述物品为被告人靳鹤从网上购���。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枪支、弹药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户籍证明;3、证人证罗某罗策的证言;4、被告人靳鹤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6、搜查笔录。认为被告人靳鹤违法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藏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靳鹤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在辛集市安古城村靳鹤家中,查获CZ452小口径步枪1支、格洛克19手枪下枪身1个、格洛克19手枪滑套1个、小口径步枪子弹71发、激光电棒1个、卡子3个、卡座1个、消音器1个、弹夹5个、扳机3个、扳机护圈1个、小铁钩7个、弹夹弹簧1个、子弹1发、黄色子弹头48个、其他弹头5个。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CZ452小口径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5.6毫米小口径步枪,为枪支;71发5.6毫米运动步枪长弹,为以火药为能源的民用弹药;5个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的弹匣、1个可装填9毫米帕拉贝鲁姆手枪弹的弹匣、1个托弹簧、3个扳机,认定枪支散件,共计22个。上述物品为被告人靳鹤从网上购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23日,辛集市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QQ群昵称为“山里人”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买卖枪支,后确定靳鹤有作案嫌疑。2017年3月7日,在辛集市安古城新天地小区将靳鹤抓获。被告人靳鹤的供述证明:2016年5、6月份,其注册了昵称为“山里人”的微信,用微信号在网上找买卖枪支的群。2016年6、7月份左右,其在一个卖枪的QQ群看到卖小口径CZ452运动步枪的信息,其支付3000元,收到快递到的枪支,包括:一支小口径CZ452运动步枪,枪管和枪身是分离的,枪身上还有瞄准镜、弹夹。还有一盒多小口径步枪子弹、弹夹、弹夹的弹簧、扳机及扳机护圈、消音器、激光棒及卡子卡座、一些小铁钩等配件。罗某罗策证言证明:其和被告人靳鹤系夫妻关系,在住处搜查出的枪支、子弹及散件是靳鹤的,不知道是哪来的。搜查笔录、搜查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靳鹤家中搜查出上述审理查明的枪支、子弹及散件,并进行扣押。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证明:CZ452小口径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制式5.6毫米小口径步枪,为枪支;71发5.6毫米运动步枪长弹,为以火药为能源的民用弹药;5个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的弹匣、1个可装填9毫米帕拉贝鲁姆手枪弹的弹匣、1个托弹簧、3个扳机,为枪支散件。户籍信息证明涉案人员户籍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靳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其行为构成私藏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鹤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姚彦宁审判员  郭春英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冬松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