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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6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南段。法定代表人:于某1,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2,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6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颖审判员  韩尚达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