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恢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元市祥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华蓥市洪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祥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华蓥市洪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元市祥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敬,经理。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华蓥市洪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洪兵,职务不详。住所地:广安市华蓥市。本院在执行广元市祥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华蓥市洪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收入并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