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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与郑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郑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坡西村港里5号。法定代表人:林义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艳,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2民初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事宜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郑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交足以支持其上诉理由的证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唐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蒋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