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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执2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306薛安明与张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安明,张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2执2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安明,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吉沐萍,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雪琴,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关于薛安明与张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广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薛安明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雪琴与他人共有的扬州市广陵区洼子东街30号6幢204室房产,该房产设定了抵押。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裁定书、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