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贺建国、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贺建国,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26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鸿,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建国,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锡林勒盟苏尼特左旗查干敖包镇栽塔本呼都嘎3组6号居民。被告: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区孔家庄镇110国道南农业局底商。法定代表人:马宽宽,总经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建国、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贺建国偿还垫付款本金11994.99元、支付违约金1199.37元;从2015年2月28日起每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对贺建国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为发展经营,依法开展了垫付宝业务。我公司在2014年11月17日与被告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约定由其为我公司发展垫付宝会员,并详细约定了加盟的有关事宜。被告贺建国在2015年1月12日经被告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发展,在我公司的垫付宝网站注册并与我公司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及有关担保函件,详细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等有关事宜。被告贺建国签订了上述合约后,我公司依约授予其12000元的垫付资金额度。被告贺建国在获得垫付额度后,于2015年1月29日,在卖方会员许海英处消费12000元。我公司依约替其垫付了上述全部消费款项,但其未依照约定在指定的还款日履行还款义务。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仅归还了5.01元,尚欠11994.99元拒不归还。另根据被告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加盟协议》中约定,被告万全县鸿途运输有限公司在为我公司发展会员时,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献 丰审判员 霍 军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