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玉、吴旭方等与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吴旭方,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661号原告冯玉,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吴旭方,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毕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509。法定代表人王海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晶,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置业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爱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物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云祥,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物业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吴旭方与被告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吴旭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