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更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阚玉存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阚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更563号罪犯阚玉存,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秦开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阚玉存犯非法买卖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撤销(2010)秦开刑初字第24号判决书“被告人阚玉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2013年6月6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5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阚玉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获记功1次、表扬3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现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冀东分局检察室同意冀东分局对罪犯阚玉存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阚玉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阚玉存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阚玉存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芳审 判 员 王宏伟审 判 员 董皓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戴昊宏书 记 员 俞金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