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2866号申请人:魏某某。申请人:王某某。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魏某某、王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魏某某、王某某因离婚一事发生纠纷,于2017年1月26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谷城县冷集镇阎家庄村4组有房屋三间两层,归婚生子魏俊峰所有。二、子女抚养:婚生子魏俊峰,现年8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四、双方均无神经病史。五、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一份,法律效力同等。七、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于婚姻登记机关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魏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时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