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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99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崔跃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崔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66号。负责人李厚网,该行行长。被告崔跃清,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跃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由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时间较长,不能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要求将被执行人拉纳失信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1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双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景执行员 刘 冬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