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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明刚、魏安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刚,魏安凯,山东锦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469-1号申请人:孙明刚,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魏安凯,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山东锦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与崇德八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焦春凤,经理。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鲁1491民初4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锦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营业部账号80×××02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