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2016)川1902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