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执异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于宝国申请执行鸡西市汇丰土方挖运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宝国,鸡西市汇丰土方挖运有限公司,刘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101号申请执行人:于宝国,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鸡西市汇丰土方挖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发,执行董事。第三人:刘玉发,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宝国申请执行鸡西市汇丰土方挖运有限公司的(2013)鸡冠执字第532号身体权纠纷一案期间,申请执行人于宝国向本院提出,因鸡西市汇丰土方挖运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故申请追加第三人刘玉发(鸡西市汇丰土方挖运有限公司原法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鸡西市汇丰土方挖运有限公司在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档案显示,该企业系被吊销营业执照。故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宝国申请追加刘玉发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翟至宇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