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保睿、保贵华、王晓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保睿,保贵华,王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保睿。被执行人:保贵华。被执行人:王晓玲。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保睿、保贵华、王晓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云昆明信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92594.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查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了查封,暂不能变现;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账户进行冻结,查到车辆本院已在车管所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