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建潮与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潮,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660号原告:张建潮,男,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建设路东侧兆才大街南侧曼城商业街B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57134869-2。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潮与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潮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潮撤回对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建潮负担。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