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祥阳与李保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阳,李保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55号原告:曾祥阳,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然,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敬,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翘楚,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794435684。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负责人:朱文胜,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付才,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祥阳与被告李保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祥阳负担。审 判 长 闫学东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环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亦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