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中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01刑初23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中平,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凯里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中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梅华、检察员朱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中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吴中平在贵州省凯里市中博商业步行街一带伺机盗窃作案。当晚22时许,被告人吴中平窜到劲霸服装店旁入口处,发现被害人杨某左上衣兜内有一部手机,便跟踪杨某到“海百味蚵仔煎”小吃店门口,趁杨某不备之机,伸手将杨某的一部银色直板华为牌mate8手机扒走,正准备逃离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旁的垃圾桶处查获该被盗手机,并从其身上搜出医用镊子一把。经委托贵州省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655元。被告人中平所扒得的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杨某,从其身上查获的镊子一把,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中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民警的抓获经过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发还清单,贵州省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凯认定(2017)0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吴中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镊子一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中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严重侵害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吴中平自愿认罪,所盗窃的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系在公共场所扒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中平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中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二、随案移送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