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锐波实业有限公司与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波实业有限公司,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冬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179号原告上海锐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兰香。委托代理人刘传胜,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牛学甫。被告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玉高。被告陈冬冬,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程立。委托代理人XX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冬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冬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原告上海锐波实业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锐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