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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5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537号之二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杜高银。被告:程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