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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金恒、徐春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恒,徐春华,徐振明,王风亮,杨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103号申请人徐金恒,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徐春华,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徐振明,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风亮,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杨风安,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恒申请执行徐春华、徐振明、王风亮、杨风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478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