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鹏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捷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刘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3620号罪犯阳秋勇,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阳秋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附带民事赔偿三十四万七千九百一十六元七角六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十二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五年三月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阳秋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阳秋勇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秋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