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辛延顺与周学锋、孙永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延顺,周学锋,孙永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335号申请人:辛延顺被执行人:周学锋被执行人:孙永佳本院在执行辛延顺与周学锋、孙永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7)黑8103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郐万江审判员 郑满囤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