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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辛延顺与周学锋、孙永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延顺,周学锋,孙永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335号申请人:辛延顺被执行人:周学锋被执行人:孙永佳本院在执行辛延顺与周学锋、孙永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7)黑8103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郐万江审判员  郑满囤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