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XX与徐琳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92号原告:XX,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徐琳君,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原告XX与被告徐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高靖雯人民陪审员 贾玉清人民陪审员 马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李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