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庞在胜、马湘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在胜,马湘云,田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795号之一申请人庞在胜,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青州市。被申请人马湘云,女,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田云江,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7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湘云、田云江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庞在胜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庞在胜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湘云、田云江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