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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战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战波,曾用名杨鑫,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2014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战波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战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战波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嘎审 判 员  苗志红审 判 员  张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锦波书 记 员  孙 俊